已故美国公民配偶绿卡Green Card for a Widow(er) of a U.S. Citizen
当在美国的配偶去世时候,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可以申请此类绿卡。在2009年10月28日前,该签证要求申请人至少在美国公民身份配偶去世前两年就已和已故配偶确立合法婚姻。在这之后,美国国会取消了这项要求,只需申请人是合法婚姻且不是以移民为目的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已经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
- 如果美国籍配偶在去世之前,已经为申请人递交FormI-130亲属移民申请,申请人无需进行别的申请。FormI-130会自动转成Form I-360。申请人有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即便去世配偶没有为其提交相关申请,也会被包括在FormI-360;
- 申请人需要在美国公民配偶去世时没有离婚或者分居;
- 如果申请人在配偶去世后已再婚,不能申请此类签证
未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
- 在美籍配偶去世前,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但是并未代表申请人递交FormI-130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行以直系亲属的名义递交FormI-360;
- 申请人需要在美国公民配偶去世时没有离婚或者分居,如果申请人在配偶去世后已再婚,不能申请此类签证。需要在美籍配偶去世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
- 如果美籍配偶没有在去世前递交FormI-130亲属移民申请,需要申请人在配偶去世后的两年内自行递交Form I-360;
- 合法婚姻短于2年的,美籍配偶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的,申请人需要在2011年10月28日之前递交FormI-360移民申请;
已故美国军人的配偶
对于为战争献身的美国军人的配偶:根据108-136公法中的第1703独立移民规定,此类别申请人可以以直系亲属的名义自行递交FormI-360亲属移民申请。
申请条件:
- 在美籍配偶去世前与其确立合法婚姻关系;
- 递交过FormI-130亲属移民申请;
- 在美籍配偶去世两年内递交FormI-360亲属移民申请(合法婚姻短于2年的,美籍配偶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的,申请人需要在2011年10月28日之前递交申请);
- 没有再婚;
- 美籍配偶去世前,没有离婚或者分居;
- 提供真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
- 美国准许入境的;
申请过程:
需要递交FormI-360以及要求证明材料。如果美籍配偶生前递交了FormI-130亲属移民申请,就等同于递交了FormI-360。
居住在美国:
无论在递交FormI-360同时还是FormI-360审核完成与否,都可以递交FormI-485申请成为永居。如果申请人根据配偶的担保已递交FormI-485,移民局会继续处理原申请,无需再次递交。
居住在美国境外:
申请将会转给申请人目前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进行审理。
FormI-485需要材料:
- 2张护照尺寸标准的照片;
- FormG-325A,体现个人信息 (针对14-79岁的申请人) ;
- 出生证明复印件;
- 非移民签证信息护照页的复印件,如有;
- 带入境签章的护照页的复印件,如有;
- FormI-94,出入境记录,如有;
- FormI-693体检报告和疫苗接种记录,如有;
- FormI-130签收通知或者批准函(FormI-797),如有;
- FormI-360以及要求的材料(如果同时递交FormI-485)
- 如果没有同事递交Form I-485,需要提交FormI-360签收通知或者批准函(FormI-797)
- 需要做体检
去世美国公民的配偶的子女Children of Widow(er) of a U.S. Citizen
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包含在申请中,同时,适用CSPA的相应条款,以递交FormI-130或FormI-360时的年龄为准。
工作和旅行权利
FormI-485审核过程中,可以申请在美国工作或者申请提前离境许可(可以离开并再次入境美国)。
Green Card for a Widow(er) of a U.S. Citizen链接: http://www.uscis.gov/green-card/green-card-through-family/green-card-through-special-categories-family/wid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