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内部调职者 [L]签证(管理或者高管层)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
概述
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则需申请L-1签证。此处所述跨国公司不限于美国/外国企业。要获得L-1签证,申请人必须属于管理层/高管层或拥有专业知识,并且被公司派往美国担任此类职位,但赴美前后的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此外,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只有在申请人准备就职的美国公司或附属机构获得USCIS的申请批件(无论以集体调职形式(blanket)还是个人调职形式)后,才能申请L-1签证。
L-1签证申请人要求
公司管理层/高管层人员(对应L-1A签证),或拥有专业知识(对应L1-B签证),通过以下方面证明:
- 公司组织结构图体现申请人职位
- 基于申请人的工作贡献所取得的公司技术专利,产品或者服务;
- 申请人工作绩效评估;
- 公司债务或者财政证明;
- 申请人职位及上下级汇报关系职位的职责描述,如有;
- 简历,说明自己的工作成就。 >注: > >- 高管层(Executive)指的是有决策权的管理者; >- 管理层(Manager)指的是可以管理部门,公司某一职能版块的领导者; >- 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申请人有该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者产品技术在国际市场的运用,或者公司流程上的高级专业知识,都算有专业知识;但不要求该专业知识是唯一或者有专利的,但是需要是处于专门或者高级技术水平。
在申请赴美工作的前三年中,申请人须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至少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单,个税或者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赴美继续给同一跨国企业的子公司或者附属单位工作,担任以上提名的类似职位,头衔不必完全相同;
公司要求
- 基本要求
- L-1签证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公司与此次赴美工作的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上下级或者附属公司关系,且
- 公司目前或者即将在美国经营业务且在L-1签证申请人在美工作期间该公司在另外一个国家也有经营;
-开立美国分公司
- 证明美国的公司与申请人原来公司有关系(可以是合作关系/子母公司的关系);提供以下证明:
- 显示美国公司和申请人原来公司的共同所有权关系的公司章程文件;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文件,显示与美国公司的共同所有权的文件;
- 描述企业架构的年度报告;
- 表明美国公司和申请人原来公司的附属关系的文件;
- 描述美国公司和申请人原来公司的企业关系的文件;
- 证明美国公司和申请人原来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文件(股权收购协议,投票权协议,资产表以及条款清单等);
注: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附属公司,需要提供美国和申请人原公司的拥有者,持股比例等等的详细列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附属公司是指由同一母公司所有控股;
如果美国公司是子公司,需要提供美国和申请人原公司的拥有者,持股比例等等的详细列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子公司是指其母公司: -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子公司一半及以上的控制权; -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合资企业的50%控制拥有权的; - 所占份额少于50% 但是实际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如果是对现有公司的收购,需要提供股权收购协议/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在美国开立分公司,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证明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 签订租赁协议;
- 房产购买证明;
- 提供与已有经营场所有关联的商业计划书,营销材料以及与业务描述相关的证明;
注: 如果办公场所是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则需要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申请成立分公司,需要提供商业计划或者执行汇报,以体现在美投资规模以及在美开始经营的能力; 除开证明有足够的办公场所,还需要说明是否满足业务经营需求。
开立的美国分公司在稳定上升运营一年后,移民局会综合考虑该分公司是否有新增雇员,合同订单的执行情况,收入情况,库存情况等来考量是否为稳定上升运营,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给L-1签证延期。
在美国分公司运营一年后,其架构应当可以支撑有一员管理层或者高管层人员。在最初的一年内,该管理层或者高管人员可能会从事一些非管理人员要做的具体的事情,但是经过一年运营后,该管理层或者高管人员应该是主要侧重管理层面,以此为依据来决定是否给L-1签证延期。
注:以下材料可以证明美国分公司是稳定上升运营状态
- 公司采购订单,合同以及进行商业活动的其他证据;
- 公司员工的工资记录;
- 银行对账单;
- 显示公司月收入的财务报表;
- 持续的风险投资或者第三方投资文件;
- 公司在媒体上得到相关报道的;
- 所有现有员工的职位描述,表明经理或者高管人员的工作核心转到了管理层面;
L-1签证随同家属
- 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签证有效期和L-1签证申请人一样;
- 配偶可以提交Form I-539,向移民局申请就业权利(EAD);
集体调职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集体调职L签证:
- 提出申请的机构在美国有分公司,且已运营一年以上
- 提出申请的机构有三个或以上美国以及美国境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且
- 提出申请的机构和在美国的分公司(调职者要去工作的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至少有10个L-1签证通过;
- 在美国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总共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美元;
- 在美国的雇员达到了1000人。
注:集体调职申请通过并不意味着某个雇员获得L-1签证,但是可以让雇主不需要提交个人调离申请,而更快将合适的员工调往美国。
L-1A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官方链接:
http://www.uscis.gov/eir/visa-guide/l-1-intracompany-transferee/understanding-l-1-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