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EB-5 Immigrant Investor
为促进美国经济带动国家就业,1990年美国移民规划法案增加了外籍人士投资移民。 The EB5 Adjustment Policy Memorandum是美国移民局展开EB5投资移民的指导文件。
在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进行发放临时绿卡前的审查的时候,申请人会被要求连同I-526表格一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渠道。这是美国政府为了阻止外国公民企图以非法途径获得资金然后移居美国逃脱制裁而做出的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于EB-5投资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即获批临时绿卡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投资者需要投资新的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 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
- 1990年11月29期之前成立的可能会:
- 需要重新构建企业发展模式创造利益;
- 通过此次投资扩大企业,以增加40%的净资本或者雇佣员工;
企业指的是任何合法经营的盈利的商业活动,不仅限于如下的几项:
- 个人独资;
- 合作伙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 控股公司;
- 合资企业;
- 公司;
- 企业信托或者其他实体公司,私有的或公有的;
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以及其子公司,只要都是合法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这个概念并不包括非商业活动,比如拥有或者经营私人住宅等。
创造就业机会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s
- 投资的新企业需在投资人持条件式绿卡的两年内创造或者保留10个就业机会。特殊情况的话也可以超过2年达成;
- 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创造就业机会:
- 直接的就机会业即符合职位要求的美国人能够直接到企业上班;
- 间接的就业机会即由于在区域中心的投资直接导致或者附带产生的就业机会。且该间接就业机会的计算只适用于在区域中心投资的申请人。
注:只有在困难企业,投资者才被认为是保留了就业机会。
困难企业 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
合格的雇员:即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其他准许在美国工作的移民。 可以包括难民,庇护者,或者暂停驱逐出境的居民。但是不包括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以及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比如H-1B签证持有者)或者非法在美国工作的。
全职工作:即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投资移民试点项目中,全职也可以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投资间接创造的职位。
就业共享安排 job-sharing arrangement 如果2个或者更多合格的雇员从事一个职位,只要周工作小时是满足要求的,也可以算作全职工作。但这并不包括兼职岗位或者全职等效人员的相加,即使这样的组合达到了每周规定的小时数。这里要求的职位必须是全职永久的,就业共享的2名员工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分享同一个全职永久职位的收益,包括雇主为这一岗位支付2名员工的养老金和失业金。
资本投资的要求 Capital Investment Requirements
移民局会重点对投资者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所谓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是指EB-5申请人用于在美国投资的资金必须从正当合法的途径获得,由非法途径,比如通过犯罪获得的资金不能用于EB-5投资。资本即现金,设备,存货以及其他有形的财产,现金等价物等。个人或者公司名义声明公司财产不能用于抵债(投资资本不能是借债得来的)
投资的最低要求:
- 一般要求的最少投资是100万美元;
- 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或者乡村地区),最低要求的投资是50万美元;
目标就业地区是乡村地区或者高失业地区(当地平均失业率是国家平均水平的1.5倍);
乡村地区是大都市地区以外的任何区域(由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指定)或者人口低于2万的城市或者乡镇。
美国投资移民EB-5官方链接: http://www.uscis.gov/e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