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EB4小类)Special 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从事宗教工作的牧师或非牧师人员可以移民美国,以从事全职的有偿的宗教工作。此类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EB4的一类。
非牧师人员的申请配额和截止日期
- 非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每年会有5000个名额的限制。对于牧师这一类宗教工作者,不受该配额限制。
- 非牧师人员宗教工作者移民的实施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申请截止日期同样适用于此类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牧师人员宗教工作者包括专职或者非专职从事宗教工作的。对于牧师这一类宗教工作者以及配偶子女,不受该截止日期限制。
申请人标准
- 曾经是某一宗教派别的成员,该宗教在美国有一非盈利目的的宗教机构且该机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已运营两年以上。
- 申请到美国从事全职的有偿的宗教工作岗位,如下:
- 该教派的一名牧师;
- 宗教职业(专职或者非专职的);
- 宗教工作(专职或者非专职的);
- 美国境内非盈利宗教组织的工作;
- 申请来美为以下工作:
- 美国境内非盈利宗教组织工作,或者;
- 美国境内的宗教派别附属的组织机构;
- 14岁以后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一直从事以上提及岗位的相关工作,且在提出此次签证申请前至少已连续工作两年。在这两年内如果有工作断档,只要是以下情况,都还是可以满足申请条件:
- 申请人仍然作为宗教工作人员;
- 工作间断未超过2年;
- 工作间断的原因是宗教培训或者休假。但是,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两年工作期内必须是担保人所在的宗教派别的成员。
注:全职工作指每周工作不少于35小时,有偿可以是有工资或者没工资。
美国雇主或者申请人自己递交FormI-360提出申请,提出担保的宗教机构和被担保的宗教人员都需要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 宗教机构的材料要求
免税证明
- 宗教机构有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证明501©(3)证明机构免税。
- 如果宗教机构如果属于团体免税,需要提供当前有效的团体免税证明;
- 如果该宗教机构是附属于某一宗教派别的,需要提供:
- 当前有效的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证明;
- 证明机构的宗教性质和经营的目的;
- 组织介绍;
- 宗教派别证明,FormI-360填写的一部分;
有工资或者无工资的补助证明
- 提供证明证明宗教组织如何给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包括现金或者非现金的补助:
- 以前对于相同职位提供补助的证明;
- 工资的预算;
- 提供住宿和食宿的证据;
- 如有,需提供美国国税局FormW-2或者纳税申报文件;
- 如果没有,需要提供解释并提供对等的文件;
2.宗教雇员的材料要求
宗教成员证明
- 是某一宗教派别的成员,该宗教在美国有一非盈利目的的宗教机构且该机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已运营两年以上。
胜任能力证明
提供该雇员可以履行所提供岗位的职责的证明文件。如果该雇员将从事牧师工作,需要提供:
- 任命证书的复印件或者类似文件;
- 证明有资格在宗教机构任职牧师职位或者证明其在神学院校完成相应课程能胜任此职位的材料(包括成绩单,课程大纲,以及该院校是宗教派别认可的证明等等);
如果该宗教派别不要求有神学学历的话,需要提供:
- 该派别任命牧师的要求;
- 任命后需要履行的职责;
- 该派别任命的级别;
- 雇员完成该宗教派系任命要求的证明文件;
雇员之前宗教工作的证明资料(境外工作或者在美国)
先前工作在美国的宗教人员
- 薪资或者补助证明,FromW-2或者证明先前工作领取薪资或者补助的纳税申报证明。
- 无薪资补偿的雇员:
- 如有,提供美国国税局的无薪资补偿证明;
- 如果没有,需要提供解释并提供对等的文件;
- 如果宗教人员没有工资,而是依赖于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经济来源,需要证明是如何自我经济维持的,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审计的财务报表,银行证明文件,经纪账户明细,律师签字的信托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如果先前是在境外工作的宗教人员,同样需要提供类似以上的文件。
宗教教职人员的亲属 Family of EB-4 Special 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
宗教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或者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一同申请或者随后团聚。
EB-4 Special Immigrant Religious Workers官方链接: http://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ourth-preference-eb-4/religious-workers/special-immigrant-religious-wor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