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商人签证 E-1 Treaty Traders
概述
E1条约商人签证主要是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的他国公民,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与美国存在这种商务条约的国家,详见 U.S. Department of State’s Treaty Countries
有资格申请调整身份申请E-1签证的申请人 Who May File for Change of Status to E-1 Classification
当前在美国的条约商人,可以申请FormI-129调整身份申请E-1签证。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雇主代表申请人申请FormI-129。
美国境外的申请人怎样申请E-1签证How to obtain E-1 Classification if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如果申请人在境外,不能通过递交Form I-129申请E-1签证,可以参考美国国务院网站信息了解如果在境外申请。获得E-1签证后,申请人可以以E-1的身份入境。
条约商人的一般要求 General Qualifications of a Treaty Trader
- 是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的他国公民;
- 从事实质性的贸易工作;
- 主要在美国与协约国之间开展贸易;
美国与协约国之间的贸易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 商品;
- 服务;
- 国际银行;
- 保险;
- 运输;
- 旅游;
- 科学技术以及交流;
- 某些新闻采访活动;
注:实质贸易主要看贸易量,商务活动的频繁次数,商务活动的持续性。对每次贸易的价值和贸易量没有最低要求。在美国与商人所在的协约国之间所做的贸易量占该商人所有国际贸易的50%,才算是主要贸易Principal trade.
条约商人雇员的一般要求 General Qualifications of the Employee of a Treaty Trader
- 与雇主是同一国籍(条约国国籍);
- 符合相关法律定义的雇员条件;
- 从事执行经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责,如果不够这个级别,另有要求或者有其他特殊的工作能力(比如该公司运转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如果以上提及的雇主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公司的话,那么该公司必须是在美国的由条约国公民持股50%的公司,且公司所有人需要是非移民条约商人身份。如果公司所有人不在美国,必须能满足申请条约商人签证的条件。
执行经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员工和公司的整体运营负责,有宏观把控权限;或者是公司某一职能板块的管理者。
特殊工作能力指的是该公司运转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是其中几点要求:
- 对自己从事的职能的专业度;
- 公司其他职员是否也有同样的工作能力;
- 由于特殊工作能力得到的工资;
- 其技能或者资格在美国是否常见;
注:如果仅仅是掌握一门外语或者他国文化,是不能算作特殊工作能力的。
停留周期 Period of Stay
持E-1签证首次最长可以停留2年,满2年后看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限,但如果身份过期或者终止,需要离境美国。一般情况下,E-1非移民身份的人离开美国,再次入境美国的话会自动延期2年。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递交新的FormI0-129。
E-1身份的条款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1 Status
条约商人和雇员一般只能从事签证申请时的商务活动。E-1身份的雇员可以为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工作。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 子公司提供的职位是执行,监管或者需要特殊能力的职位;
- 雇佣条件不变;
如果由于公司并购,收购等导致企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条约商人或者雇员之前与该企业的关系造成了影响,条约商人或者企业需要提交Form I-129及相关费用给移民局,并申请条约商人或者雇员签证的延期,并提供证据证明条约商人或者雇员依然符合E-1签证的要求。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则不需要提交Form I-129.
罢工等其他造成停工的活动将会影响加拿大籍和墨西哥籍的条约商人或者雇员获得E-1身份。
E-1条约商人和雇员的家属 Family of E-1 Treaty Traders and Employees
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也可以申请E-1身份,没有国籍限制,获签后的停留期限和主申请人保持一致。如果家属已经在美国的,需要申请调整身份,递交FormI-539申请和相关费用。配偶可以递交FormI-765以及相关费用申请可以在美国工作。
E-1条约商人出境后再次返回美国会被自动授予2年延期,但自动延期不适用于随行家属。家属需要在原E-1身份过期前申请延期。
E-1 Treaty Traders官方链接: http://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e-1-treaty-traders